新加坡匯回台灣DTA零扣繳稅率申請服務
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第7條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服務,新加坡公司支付費用給台灣母公司的零扣繳稅率申請。當新加坡公司(作爲付款人)向台灣母公司(收款 人)支付服務費時,由於新加坡與臺灣簽訂了 DTA (避免雙重徵稅協定),而且在台灣母公司在新加坡沒有常設機構(non-PE) ,我們將根據 DTA 提供零稅率豁免申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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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與台灣的稅收協定
Tw-Q-10:
台灣母公司在新加坡是否可以依DTA申請沒有常設機構(PE)下零稅率?
Tw-A-10:
是的.
台灣與新加坡有 DTA, 如果台灣法律居民公司沒有 PE (常設機構), 將被視為 “非新加坡國內來源收入”.
這意味着新加坡將征收零税.
但是, 台灣法律居民公司仍需要向新加坡稅務局提交零稅申請才能獲得批准.
Tw-Q-20:
台灣母公司在新加坡設立了新加坡子公司, 台灣母公司替子公司服務收入能否申請零稅率?
Tw-A-20:
根據 DTA 第 5 条第 7 项,新加坡子公司不会被視為台灣母公司的 PE 作為投資者,因為它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
這意味着如果新加坡子公司通過子公司與台灣母公司其簽訂的服務和同向台灣母公司支付服務費.
作為投資者,台灣母公司可以申請零税。
至於支付金额是否合理,將涉及新加坡稅務局的TP(轉讓定價)判斷。
Tw-Q-30
新加坡依DTA沒有PE下零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Tw-A-30
必須從 IRAS 獲得免稅批准。
如果滿足以下條件,IRAS 將給予免稅:
- 來自外國司法管轄區的收入至少需繳納 15% 的公司稅。
- 公司已在外國管轄區納稅,這可能與標題稅不同;和
- IRAS 認為給予免稅將有利於新加坡的稅務居民。
以下是所需文件:
*無PE聲明信
*受益所有人居住國主管當局簽發的居住證明 (COR)(已證明且為英文)
*如果索賠是針對當前日曆年的某個時期,則在下一年的 3 月 31 日之前將文件提交給 IRAS。
詳情請參閱以下網站:-
https://www.iras.gov.sg/irashome/Other-Taxes/Withholding-tax/Filing-and-Paying-Withholding-Tax/When-to-File-and-Pay-Withholding-Tax/Claiming-Relief/Exemption-under-the-Avoidance-of-Double-Taxation-Agreement/
Tw-Q-40
台灣母公司有新加坡來源所得的各項所得扣繳稅率為何?
Tw-A-40:
台灣與新加坡有DTA,如果您在新加坡擁有PE(常設機構),您的收入將被視為新加坡國內來源的收入。
至於征收税率,請注意:
如果新加坡税率 > DTA 税率,則採用 DTA 税率;如果新加坡税率 < DTA 税率,則採用新加坡税率。
如果適用 DTA,台灣和新加坡之間的 DTA 稅率如下:
No. | 付款類型 | DTA 稅率 | 新加坡稅率 | 適用稅率 |
1 | 營業利潤 (有 PE) | 17% | 17% | 17% |
2 | 股息 | 0% | 0% | 0% |
3 | 利息 (貨款) | Follow local rate | 15% | 15% |
4 | 版稅費用 | 15% | 10% | 10% |
5 | 技術服務 | 0% | 17% | 0% |
6 | 專業服務 (個人) | 0% | 15% | 0% |
*如果國內法稅率低於協定稅率, 則可能適用國內法規定的預扣稅率, 而不適用協定稅率.
Tw-Q-50
當台灣稅務居民有新加坡來源所得,依DTA優惠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Tw-A-50:
必須從 IRAS 獲得免稅批准。
*受益所有人居住國主管當局簽發的居住證明 (COR)(已證明且為英文)
*如果索賠是針對當前日曆年的某個時期,則在下一年的 3 月 31 日之前將文件提交給 IRAS。
詳情請參閱以下網站:-
https://www.iras.gov.sg/irashome/Other-Taxes/Withholding-tax/Filing-and-Paying-Withholding-Tax/When-to-File-and-Pay-Withholding-Tax/Claiming-Relief/Exemption-under-the-Avoidance-of-Double-Taxation-Agreement/
新加坡與台灣税收协定概要
新加坡和台灣於 1981 年 12 月 30 日締結並簽署了《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協定》(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s,DTA),自 198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常設機構
第五條 常設機構(PE)是指固定的營業場所,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管理場所
*分店
*辦公室
*工廠
*工作坊
預扣稅
No. | 付款類型 | DTA 稅率 | DTA文章 | 新加坡稅率 | 適用稅率 |
1 | 營業利潤 (無PE) | 0% | Article 7 | 0% | 0% |
2 | 營業利潤 (有 PE) | 17% | Article 7 | 17% | 17% |
3 | 股息 | 0% | Article 10 | 0% | 0% |
4 | 利息 (貨款) | Follow local rate | N/A | 15% | 15% |
5 | 版稅費用 | 15% | Article 11 | 10% | 10% |
6 | 技術服務 | 0% | Article 7 | 17% | 0% |
7 | 專業服務 (個人) | 0% | Article 12 | 15% | 0% |
*新加坡與台灣之間的 DTA 第 7 條解釋說,新加坡不得對台灣公司的營業利潤徵稅,除非該利潤歸屬於位於相關領土的常設機構。
*第十條新加坡居民企業支付給台灣居民企業的股息不徵收預提稅。
*如果 DTA 中沒有利息條款,新加坡可能會根據其國內法對利息徵稅。
*第十一條解釋版稅費用是指為使用或有權使用科學作品、任何專利、商標、設計或模型、計劃、秘密配方或過程的任何版權,或為使用或使用權而支付的費用。使用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或獲取有關工業或科學經驗的信息。
*技術服務包含在第七條的營業利潤中。新加坡公司不得為台灣企業提供的技術服務納稅,除非它歸屬於PE。以獨立身份提供的技術服務應包含在第 12 條(見專業服務)中。
*新加坡與台灣之間的 DTA 第 12 條解釋說,新加坡可以對台灣居民提供的一般專業服務徵稅,如果服務在新加坡進行並且台灣居民在新加坡停留的時間更長,則預扣稅的稅率沒有限制。日曆年超過 183 天。
消除雙重徵稅
DTA 第 18 條規定,通過允許向本國居民領土提供稅收抵免,應消除雙重徵稅。應從該居民在首先提及的領土上徵收的稅款中抵免。但是,抵免金額不得超過首述領土內的稅收金額。
信息交流
第 21 條規定,領土主管當局應交換與本協定規定有關的此類信息(包括文件或文件的核證副本)。
**請注意下列事項:
以上內容為永輝研發及教育中心 (簡稱:永輝RD)於2021年10月摘要。
隨著時間推移,法規會發生變化,不同情況會有不同的選擇。
在選擇選項之前,請與我們聯系或諮詢您信任的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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