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在新加坡以非居民(Non-Resident)身份运营税务(GST &CIT)法规问答

外国公司在新加坡以非居民(Non-Resident)身份运营税务(GST &CIT)法规问答

新加坡非居民公司进出口证号申请服务, 新加坡非居民公司GST证号申请服务,新加坡非居民公司GST计算申报及代收代缴税款服务。

Email:sin4ww@evershinecpa.com

联络人:苏 玉 燕 副总经理
skype: rachelsu8
wechat: r0928486835

NR-SG-110:
外国公司可以在新加坡以非居民Non-Resident身份申请VAT证号吗?如可以,需要缴交CIT营利事业所得税吗?
官方网址?申请表格

答:
可以。
根据 BNA 增值税9.2,根据 GST 法案第 33 条,在新加坡没有常住地的人有责任在新加坡缴纳 GST。
根据 BNA 增值税10.1,海外註册人通常需要指定当地代理人或代表,并且必须附上“当地代理人的任命”信函。
另一方面,海外数位和非数位服务提供商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必鬚根据海外供应商註册制度註册消费税:
• 年全球营业额超过 100 万新元
• 在12个月内向新加坡客户销售价值超过100,000 新元的数位服务。
OVR 制度下的海外服务提供商可以但不必须指定代理人。
可以通过以下链接申请海外供应商註册 (OVR) 简化仅付费制度下的 GST 註册:
https://form.gov.sg/628c35095285380016698317
出于税收目的,在新加坡没有常设机构的公司将被视为非居民公司。
非居民公司仅对其源自新加坡的收入徵税,其中包括在新加坡开展的商业活动产生的收入,例如向新加坡客户提供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收入,以及在新加坡收到或视为收到的外国来源收入,受某些例外情况。

NR-SG-120:
假如外国公司在新加坡以非居民Non-Resident身份申请VAT证号:
代理人正式名称是什麽?
代理人需要啥资格?
委任代理人对新加坡税局负连带缴税责任吗?
该非居民Non-Resident Entity需要缴CIT营利事业所得税吗?
官方网址?

答:
根据 BNA 增值税 9.2 和 10.4。
代理商的正式名称是“GST Agent”。
消费税代理人必须是新加坡居民,并且必须获得新加坡国内税务局 (IRAS) 的批准。
消费税代理人必须符合规定的资格,包括会计、税务或商业相关领域的相关学历、专业资格或工作经验。
消费税代理人必须通过新加坡税务局 (IRAS) 进行的消费税代理人能力测试。
GST 代理人必须在 IRAS 註册后才能向客户提供 GST 相关服务。
GST 代理人可以对应付的 GST 和任何相关罚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发现 GST 代理协助或教唆外国实体实施任何 GST 违法行为,GST 代理也可能被追究责任。

NR-SG-130:
在新加坡的非居民公司(Non-Resident Company)在甚麽状况下不会被认为有PE常设机构?

在甚麽状况下会被认为有PE常设机构?

答:
根据 BNA国家指南 2.2.
视为没有PE:
当新加坡的客户访问非居民的网站、从非居民下载信息或使用非居民託管的云服务时,新加坡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非居民在新加坡是否具有应税存在。
根据 IRAS 的电子商务所得税指南,仅在新加坡存在物理服务器,在新加坡提供云服务、客户下载或网站访问,并不构成新加坡的常设机构。
IRAS 将评估在新加坡的商业活动范围,以确定非居民卖家或服务提供商是否在新加坡建立了应税实体。
视为拥有PE:
根据国内法,常设机构在新加坡是指全部或部分开展业务的固定场所。具体包括:
• 管理场所
• 分店
• 办公室
• 一个工厂
• 仓库
• 工作坊
• 农场或种植园
• 建筑物或工地或建筑、安装或组装项目
如果一家非居民公司有另一个人习惯性地代表其签订合同,或者如果是该人,则该非居民公司也被视为拥有常设机构。”
• 在新加坡进行与建筑物或工地或建筑、安装或装配项目有关的监督活动。
• 维护货物或商品的库存以便代表该人交货;或者
• 习惯性地完全或几乎完全为该人或该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取订单。

NR-SG-210:
新加坡有自由贸易港区Free Trade Zone及保税仓库 (Bonded warehouse) 制度吗? 外商非居民公司如何使用 Free Trade Zone 取得租税优惠?

答:
BNA 7.5.2 VAT
参考 Depositing Goods in Free Trade Zones
是的,新加坡确实有自由贸易区 (FTZ) 和保税仓库系统。
自由贸易区是新加坡境内的一个指定区域,货物可以在这里进行储存、重新包装和再出口,而无需缴纳关税和税款。
该区域包括该国境内的港口、机场和其他指定区域。
保税仓库系统是一种存储设施,进口货物无需缴纳关税和税款即可存储,直到从仓库中取出供当地消费。
外商可以利用新加坡的自贸区和保税仓库系统,通过将货物进口到新加坡并存放在自贸区或保税仓库来获得税收优惠。
如果货物随后再出口,则无需缴纳关税或税款。
仅当商品在自贸区内消费或离开自贸区进入关税区进行本地销售或消费时,才需缴纳关税和消费税。
这使得新加坡成为需要区域配送中心或供应链运营中心的企业的理想地点。 

BNA 7.5.2 VAT
当货物从新加坡境外进口并放置在公告的自由贸易区或获得许可或保税仓库时,进口 GST 的责任可以暂停,直到货物被申报为进口到新加坡。
公告是指政府不时发布的通知。
符合核准第三方物流公司计划、主要出口商制度和核准进口 GST 暂停计划的公司,如果符合某些条件,也可以在从零 GST 仓库移出进口货物时获得 GST 暂停。有关核准第三方物流公司计划的详细资讯,请参阅第 13.3 节;有关主要出口商制度和核准进口 GST 暂停计划的详细资讯,请参阅第 7.5.1 节。

When goods are imported from outside Singapore and placed in gazetted free trade zones or licensed or bonded warehouses, liability for the import GST may be suspended until the goods are declared as imported into Singapore.
The gazettes refer to government notices which are issued from time to time.
Companies that qualify under the Approved Third-Party Logistics Company Scheme, the Major Exporter Regime, and the Approved Import GST Suspension Scheme can also qualify for a GST suspension on the removal of imported goods from a zero-GST warehouse if certain conditions are met. For more information on the Approved Third-Party Logistics Company Scheme, see Section 13.3, and for more information on the Major Exporter Regime and the Approved Import GST Suspension Scheme, see Section 7.5.1.

NR-SG-220:
外国公司可以以外国公司的名义在新加坡自由贸易港区或保税区,租用保税仓库吗?
可以外国公司的名义办理保税仓库以进出文件的持有人名义吗?
还是可以由货物代理人代持?

答:
是的,外国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租用新加坡自贸区的保税仓库。
新加坡海关允许外国公司通过註册分公司、子公司或代表处在新加坡开展业务。
一旦註册,外国公司就可以在自贸区租用保税仓库,以自己的名义经营。
是的,新加坡的保税仓库可以以外国公司的名义持有,作为进出口文件的持有人。
要获得海关进口许可证,请参阅 Obtain a Customs Import Permit
在新加坡,货运代理可以充当货物进口商或出口商的“报关人”,这意味着他们可以代表进口商或出口商办理清关和文件。

问NR-SG-230:
非居民在新加坡有跟IOR (Importer Record in Germany),Tax Agent(Germany),Fiscal Representative(Netherlands),Registered Agent (USA Texas),,ACP(Japan)相类式的角色吗?
如何避免VAT没法进项税额扣抵?

答:
参考 Declarant – Application Process
新加坡的报关员是代表货物进口商或出口商行事的持牌报关行。
申报人负责提交报关单,获得货物进出口许可证或执照,并支付可能适用的任何关税或税款。

请参阅以下链接。
Applying for GST registration
外国公司可以通过以下选项进口货物在新加坡供应:
1. 将货物进口到新加坡并以自己的企业名义供应。
如果新加坡的应税供应品超过 100 万美元的门槛,则必须註册 GST。
否则,可以自愿註册 GST 以索取进口已缴纳的 GST(需符合进项税索取条件)。
如果外国实体註册了 GST,他/她必须在新加坡指定一名当地代理人,称为第 33(1) 条代理人,他将代表所有 GST 事宜行事。
2. 委任註册消费税的新加坡代理人代为进口和供应货物。
该代理人称为第 33(2) 条代理人,负责进口货物,就好像该代理人是委託人一样。
代理人将以其名义将货物进口到新加坡,并索取进口商品的消费税。
进口货物的后续供应将被视为其自身的应税供应。
代理人必须对这些供应品徵收商品及服务税,外国公司无需註册商品及服务税。
请参阅有关进口 GST 指南的链接,IRAS e-Tax Guide GST: Guide on Imports

问NR-SG-240:
外国公司在新加坡自贸区或保税区仓库,卖货给新加坡内地客户,处理关税及营业税的2种报关方式为何?在缴交CIT营利事业所得税方面有什麽不同

答:
请参阅

IRAS e-Tax Guide – GST Guide for Free Trade Zones, Warehouses and Excise Factories
除非适用特殊计划,否则商品及服务税需在货物进口到新加坡时缴纳。
无论进口商是否已註册 GST,均需缴纳进口 GST。
如果货物进口并储存在自贸区、仓库,进口商品及服务税将暂停,直到这些货物进入关税区并随后出售给国内客户。
当从保税区销售给国内客户时,销售被视为进口关税和 GST,需要缴纳进口 GST。
如果外国公司在新加坡设有常设机构(定义为固定营业场所),则其应就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如果外国公司在新加坡没有常设机构,则仅需就来自新加坡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对新加坡国内客户的销售。

问NR-SG-250:
外国公司从新加坡自贸区或保税区,租用仓库,存货,再卖给新加坡内地的客户,这样会让外国公司Non-PE变成PE而须要记帐并缴交CIT营利所得税吗?

答:
根据 BNA国家指南 2.2.4.
从新加坡保税区的保税仓库租用仓库并向新加坡的国内客户销售货物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导致外国公司被视为新加坡的常设机构 (PE),具体取决于具体情况。
如果外国公司在新加坡没有任何僱员或代表,并且仅将保税仓库用作存储设施,则不太可能被视为新加坡的常设机构。
在这种情况下,外国公司将仅就来自新加坡的收入(例如向国内客户的销售)缴纳新加坡企业所得税。
但是,如果外国公司在新加坡有员工或代表参与向国内客户销售商品,则可以将其视为新加坡的常设机构。
在这种情况下,外国公司将需要为其在新加坡的常设机构应佔的利润记账并缴纳所得税。

问NR-SG-310:
Amazon及其他电商B2C,新加坡政府规定进口时由自然人申报关税及营业税,后来如何处理呢?

答:
对于电子商务B2C交易,包括在亚马逊上进行的交易,新加坡政府要求个人消费者在将商品进口到新加坡时申报关税和增值税。
实际上,亚马逊可能会在购买时提供估计或预先计算的关税和增值税金额。
当货物到达新加坡时,个人消费者负责申报货物并支付可能适用的任何关税和增值税。
这可以通过新加坡海关的在线平台或在指定的海关办公室或检查站完成。
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 Buying over the Internethttps://aws.amazon.com/tax-help/singap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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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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