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与其它国家的租税协定
新加坡已与 94 个国家签署了双重徵税协定 (DTA)。
新加坡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规定了对两个司法管辖区之间跨境经济活动产生的不同类型收入的徵税权。
与新加坡的条约伙伴在从新加坡获得收入时,可以享受 DTA 的好处。
要申请该福利,他们必须通过向 IRAS 提交一份完整的非居民居住证明,来证明条约合作伙伴的税务居民,该证明必须由其居住国的税务机关证明。
请参阅中国部分和台湾部分。
Email:sin4ww@evershinecpa.com
或
联络人:苏 玉 燕 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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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制定了以下条约申请的判断标准:
场景:
如果您不是新加坡法律居民,并且您的居住国与新加坡有 DTA,如果您没有 PE(常设机构),请前往A 部分。
如果您不是新加坡法律居民,并且您的居住国与新加坡有 DTA,如果您是 PE(永久机构),请前往 B 部分。
如果您不是新加坡法律居民,并且您的居住国与新加坡没有 DTA,请前往C部分。
A 部分:
场景:
如果您不是新加坡法律居民,并且您的居住国与新加坡有 DTA,并且如果您没有 PE(常设机构),则它将被视为“非新加坡国内来源收入”。
这意味着新加坡将徵收零税。
但是,您仍然需要向新加坡税务局发送零税申请才能获得批准。
我们将通过以下问答让您了解。
DTA-Q-10:
新加坡的哪些外国法律居民公司可以依DTA申请没有常设机构(PE)下零税率?
DTA-A-10:
新加坡已与以下 94 个国家签署了 DTA:
Albania | Gabon | Lithuania | San Marino |
Australia | Georgia | Luxembourg | Saudi Arabia |
Austria | Germany | Malaysia | Serbia |
Armenia | Ghana | Malta | Seychelles |
Bahrain | Greece | Mauritius | Slovak Republic |
Bangladesh | Guernsey | Mexico | Slovenia |
Barbados | Hungary | Mongolia | South Africa |
Belgium | India | Morocco | Spain |
Brazil | Indonesia | Myanmar | Sri Lanka |
Brunei | Ireland | Netherlands | Sweden |
Bulgaria | Isle of Man | New Zealand | Switzerland |
Cambodia | Israel | Nigeria | Taiwan |
Canada | Italy | Norway | Thailand |
China | Japan | Oman | Tunisia |
Cyprus | Jersey | Pakistan | Turkey |
Czech Republic | Jordan | Panama | Turkmenistan |
Denmark | Kazakhstan | Papua New Guinea | Ukraine |
Ecuador | Kenya | Philippines | United Arab Emirates |
Egypt | Korea (Republic of) | Poland | United Kingdom |
Estonia | Kuwait | Portugal | Uruguay |
Ethiopia | Laos | Qatar | Uzbekistan |
Fiji | Latvia | Romania | Vietnam |
Finland | Libya | Russian Federation | |
France | Liechtenstein | Rwanda |
*已签署但未批准的协议。
DTA-Q-20:
为什麽在DTA下该国外资没有常设机构 (PE)之外资所得,可以享受零税率?
DTA-A-20:
它遵循 DTA 条约第 5 条和第 7 条。条款定义外国实体是否在新加坡拥有常设机构。
第 7 条规定,如果没有常设机构,非新加坡境内来源的收入将不在新加坡征税。
DTA-Q-30:
哪些情况被视为没有PE,外资在该国设立子公司会被视为外资的在该国的子公司吗?
DTA-A-30:
根据 DTA 第 5 条第 7 项,新加坡的外商独资子公司不会被视为 PE,因为它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
这意味着如果新加坡子公司,通过子公司与非新加坡母公司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向非新加坡母公司支付服务费
作为投资者,非新加坡母公司可以申请零税。
至于支付金额是否合理,将涉及新加坡税务局的TP(Transfer Pricing)判断。
请参阅新加坡转让定价网页
DTA-Q-40:
外资在新加坡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可否适用没有PE下的零税率?
DTA-A-40:
根据 DTA 第 5 条第 2 项,如果外国公司在新加坡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则将被视为新加坡国内收入。
但根据DTA第5条第4项,如果办事处仅从事筹备或辅助活动,则适用零税率。
DTA-Q-50:
新加坡依DTA没有PE下零税率申请的程序为何?
DTA-A-50:
必须从 IRAS 获得免税批准。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IRAS 将给予免税:
- 来自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收入至少需缴纳 15% 的公司税。
- 公司已在外国管辖区纳税,这可能与标题税不同;和
- IRAS 认为给予免税将有利于新加坡的税务居民。
以下是所需文件:
*无PE声明信
*受益所有人居住国主管当局签发的居住证明 (COR)(已证明且为英文)
*如果索赔是针对当前日曆年的某个时期,则在下一年的 3 月 31 日之前将文件提交给 IRAS。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站:-
https://www.iras.gov.sg/irashome/Other-Taxes/Withholding-tax/Filing-and-Paying-Withholding-Tax/When-to-File-and-Pay-Withholding-Tax/Claiming-Relief/Exemption-under-the-Avoidance-of-Double-Taxation-Agreement/
B 部分:
场景:
如果您不是新加坡法律居民,并且您的居住国与新加坡有 DTA,并且您拥有 PE(常设机构),则您的收入将被视为新加坡国内来源的收入
至于徵收税率,请注意:
如果新加坡税率 > DTA 税率,则採用 DTA 税率;如果新加坡税率 < DTA 税率,则採用新加坡税率。
我们将通过以下问答让您了解.
DTA-Q-60:
被视为新加坡来源所得的判定要素?
DTA-A-60:
- 在新加坡进行的任何贸易或业务,贸易或业务的收益或利润应被视为源自新加坡。
- 由居住在新加坡的人直接或间接承担的利息、佣金、费用,但在新加坡境外开展的任何业务除外。或贷款所提供的资金被带入或在新加坡使用而产生的利息收入。
- 由居住在新加坡的人直接或间接承担的特许权使用费。
DTA-Q-70:
DTA第五条及第七条优先于新加坡来源所得的判定要素?
DTA-A-70:
在适用DTA时,如果新加坡国内税法与DTA第5条的PE定义不同,则以DTA下的定义为准。
在适用 DTA 时,如果外国公司被定义为在新加坡没有 PE(常设机构),则将被视为非新加坡国内来源的收入,如果业务利润与此问题相关,则 DTA 第 7 条的条款可以相应地适用零税率。
在这种情况下,请参阅 A 部分。
DTA-Q-80:
当非新加坡税务居民有新加坡来源所得,不考虑DTA 情况下,新加坡税法扣缴税率多少?
DTA-A-80:
当非居民公司从新加坡来源获得特定性质的收入以在新加坡提供服务或完成工作时,一个人必须预扣税款并支付给新加坡税务局 (IRAS)。
国内法规定的预扣税率为:
营业利润 – 17%
股息 – 0%
利息(货款)– 15%
特许权使用费 – 10%
技术服务 – 17%
专业服务 – 15%
DTA-Q-90:
如果 DTA 税率高于新加坡的税率,适用哪个税率?
DTA-A-90
至于徵收税率,请注意:
如果新加坡税率 > DTA 税率,则採用 DTA 税率;如果新加坡税率 < DTA 税率,则採用新加坡税率。
DTA-Q-A0:
当非新加坡税务居民有新加坡来源所得,依DTA优惠税率申请的程序为何?
DTA-A-A0:
必须从 IRAS 获得免税批准。
*受益所有人居住国主管当局签发的居住证明 (COR)(已证明且为英文)
*如果索赔是针对当前日曆年的某个时期,则在下一年的 3 月 31 日之前将文件提交给 IRAS。
详情请参阅以下网站:-
C 部分:
DTA-Q-B0:
作为投资者,如果您所在的国家没有与新加坡签定DTA,那麽当您有新加坡相关收入时,您的税率是多少?
DTA-A-B0:
如果您不是新加坡法律居民,并且您的居住国与新加坡没有 DTA,
无论您有PE或没有PE,各种收入将根据新加坡国内来源的收入征税。
此外,它将按新加坡税率征收。
国内法规定的预扣税率为:
营业利润 – 17%
股息 – 0%
利息(货款)– 15%
特许权使用费 – 10%
技术服务 – 17%
专业服务 – 15%
**请注意下列事项:
以上内容为永辉研发及教育中心 (简称:永辉RD)于2021年10月摘要。
随着时间推移,法规会发生变化,不同情况会有不同的选择。
在选择选项之前,请与我们联系或谘询您信任的专业人士。
**徵求内容监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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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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