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在新加坡以非居民(Non-Resident)身份運營稅務(GST &CIT)法規問答

外國公司在新加坡以非居民(Non-Resident)身份運營稅務(GST &CIT)法規問答

新加坡非居民公司進出口證號申請服務, 新加坡非居民公司GST證號申請服務,新加坡非居民公司GST計算申報及代收代繳稅款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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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蘇 玉 燕 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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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R-SG-110:
外國公司可以在新加坡以非居民Non-Resident身份申請VAT證號嗎?如可以,需要繳交CIT營利事業所得稅嗎?
官方網址?申請表格

答:
可以。
根據 BNA 增值稅9.2,根據 GST 法案第 33 條,在新加坡沒有常住地的人有責任在新加坡繳納 GST。
根據 BNA 增值稅10.1,海外註冊人通常需要指定當地代理人或代表,並且必須附上“當地代理人的任命”信函。
另一方面,海外數位和非數位服務提供商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則必鬚根據海外供應商註冊制度註冊消費稅:
• 年全球營業額超過 100 萬新元
• 在12個月內向新加坡客戶銷售價值超過100,000 新元的數位服務。
OVR 制度下的海外服務提供商可以但不必須指定代理人。
可以通過以下鏈接申請海外供應商註冊 (OVR) 簡化僅付費制度下的 GST 註冊:
https://form.gov.sg/628c35095285380016698317
出於稅收目的,在新加坡沒有常設機構的公司將被視為非居民公司。
非居民公司僅對其源自新加坡的收入徵稅,其中包括在新加坡開展的商業活動產生的收入,例如向新加坡客戶提供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收入,以及在新加坡收到或視為收到的外國來源收入,受某些例外情況。

NR-SG-120:
假如外國公司在新加坡以非居民Non-Resident身份申請VAT證號:
代理人正式名稱是什麼?
代理人需要啥資格?
委任代理人對新加坡稅局負連帶繳稅責任嗎?
該非居民Non-Resident Entity需要繳CIT營利事業所得稅嗎?
官方網址?

答:
根據 BNA 增值稅 9.2 和 10.4。
代理商的正式名稱是“GST Agent”。
消費稅代理人必須是新加坡居民,並且必須獲得新加坡國內稅務局 (IRAS) 的批准。
消費稅代理人必須符合規定的資格,包括會計、稅務或商業相關領域的相關學歷、專業資格或工作經驗。
消費稅代理人必須通過新加坡稅務局 (IRAS) 進行的消費稅代理人能力測試。
GST 代理人必須在 IRAS 註冊後才能向客戶提供 GST 相關服務。
GST 代理人可以對應付的 GST 和任何相關罰款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發現 GST 代理協助或教唆外國實體實施任何 GST 違法行為,GST 代理也可能被追究責任。

NR-SG-130:
在新加坡的非居民公司(Non-Resident Company)在甚麼狀況下不會被認為有PE常設機構?

在甚麼狀況下會被認為有PE常設機構?

答:
根據 BNA國家指南 2.2.
視為沒有PE:
當新加坡的客戶訪問非居民的網站、從非居民下載信息或使用非居民託管的雲服務時,新加坡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非居民在新加坡是否具有應稅存在。
根據 IRAS 的電子商務所得稅指南,僅在新加坡存在物理服務器,在新加坡提供雲服務、客戶下載或網站訪問,並不構成新加坡的常設機構。
IRAS 將評估在新加坡的商業活動範圍,以確定非居民賣家或服務提供商是否在新加坡建立了應稅實體。
視為擁有PE:
根據國內法,常設機構在新加坡是指全部或部分開展業務的固定場所。具體包括:
• 管理場所
• 分店
• 辦公室
• 一個工廠
• 倉庫
• 工作坊
• 農場或種植園
• 建築物或工地或建築、安裝或組裝項目
如果一家非居民公司有另一個人習慣性地代表其簽訂合同,或者如果是該人,則該非居民公司也被視為擁有常設機構。”
• 在新加坡進行與建築物或工地或建築、安裝或裝配項目有關的監督活動。
• 維護貨物或商品的庫存以便代表該人交貨;或者
• 習慣性地完全或幾乎完全為該人或該人控制的其他企業獲取訂單。

NR-SG-210:
新加坡有自由貿易港區Free Trade Zone及保稅倉庫 (Bonded warehouse) 制度嗎? 外商非居民公司如何使用 Free Trade Zone 取得租稅優惠?

答:
BNA 7.5.2 VAT
參考 Depositing Goods in Free Trade Zones
是的,新加坡確實有自由貿易區 (FTZ) 和保稅倉庫系統。
自由貿易區是新加坡境內的一個指定區域,貨物可以在這裡進行儲存、重新包裝和再出口,而無需繳納關稅和稅款。
該區域包括該國境內的港口、機場和其他指定區域。
保稅倉庫系統是一種存儲設施,進口貨物無需繳納關稅和稅款即可存儲,直到從倉庫中取出供當地消費。
外商可以利用新加坡的自貿區和保稅倉庫系統,通過將貨物進口到新加坡並存放在自貿區或保稅倉庫來獲得稅收優惠。
如果貨物隨後再出口,則無需繳納關稅或稅款。
僅當商品在自貿區內消費或離開自貿區進入關稅區進行本地銷售或消費時,才需繳納關稅和消費稅。
這使得新加坡成為需要區域配送中心或供應鏈運營中心的企業的理想地點。 

BNA 7.5.2 VAT
當貨物從新加坡境外進口並放置在公告的自由貿易區或獲得許可或保稅倉庫時,進口 GST 的責任可以暫停,直到貨物被申報為進口到新加坡。
公告是指政府不時發布的通知。
符合核准第三方物流公司計劃、主要出口商制度和核准進口 GST 暫停計劃的公司,如果符合某些條件,也可以在從零 GST 倉庫移出進口貨物時獲得 GST 暫停。有關核准第三方物流公司計劃的詳細資訊,請參閱第 13.3 節;有關主要出口商制度和核准進口 GST 暫停計劃的詳細資訊,請參閱第 7.5.1 節。

When goods are imported from outside Singapore and placed in gazetted free trade zones or licensed or bonded warehouses, liability for the import GST may be suspended until the goods are declared as imported into Singapore.
The gazettes refer to government notices which are issued from time to time.
Companies that qualify under the Approved Third-Party Logistics Company Scheme, the Major Exporter Regime, and the Approved Import GST Suspension Scheme can also qualify for a GST suspension on the removal of imported goods from a zero-GST warehouse if certain conditions are met. For more information on the Approved Third-Party Logistics Company Scheme, see Section 13.3, and for more information on the Major Exporter Regime and the Approved Import GST Suspension Scheme, see Section 7.5.1.

NR-SG-220:
外國公司可以以外國公司的名義在新加坡自由貿易港區或保稅區,租用保稅倉庫嗎?
可以外國公司的名義辦理保稅倉庫以進出文件的持有人名義嗎?
還是可以由貨物代理人代持?

答:
是的,外國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租用新加坡自貿區的保稅倉庫。
新加坡海關允許外國公司通過註冊分公司、子公司或代表處在新加坡開展業務。
一旦註冊,外國公司就可以在自貿區租用保稅倉庫,以自己的名義經營。
是的,新加坡的保稅倉庫可以以外國公司的名義持有,作為進出口文件的持有人。
要獲得海關進口許可證,請參閱 Obtain a Customs Import Permit
在新加坡,貨運代理可以充當貨物進口商或出口商的“報關人”,這意味著他們可以代表進口商或出口商辦理清關和文件。

問NR-SG-230:
非居民在新加坡有跟IOR (Importer Record in Germany),Tax Agent(Germany),Fiscal Representative(Netherlands),Registered Agent (USA Texas),,ACP(Japan)相類式的角色嗎?
如何避免VAT沒法進項稅額扣抵?

答:
參考 Declarant – Application Process
新加坡的報關員是代表貨物進口商或出口商行事的持牌報關行。
申報人負責提交報關單,獲得貨物進出口許可證或執照,並支付可能適用的任何關稅或稅款。

請參閱以下鏈接。
Applying for GST registration
外國公司可以通過以下選項進口貨物在新加坡供應:
1. 將貨物進口到新加坡並以自己的企業名義供應。
如果新加坡的應稅供應品超過 100 萬美元的門檻,則必須註冊 GST。
否則,可以自願註冊 GST 以索取進口已繳納的 GST(需符合進項稅索取條件)。
如果外國實體註冊了 GST,他/她必須在新加坡指定一名當地代理人,稱為第 33(1) 條代理人,他將代表所有 GST 事宜行事。
2. 委任註冊消費稅的新加坡代理人代為進口和供應貨物。
該代理人稱為第 33(2) 條代理人,負責進口貨物,就好像該代理人是委託人一樣。
代理人將以其名義將貨物進口到新加坡,並索取進口商品的消費稅。
進口貨物的後續供應將被視為其自身的應稅供應。
代理人必須對這些供應品徵收商品及服務稅,外國公司無需註冊商品及服務稅。
請參閱有關進口 GST 指南的鏈接,IRAS e-Tax Guide GST: Guide on Imports

問NR-SG-240:
外國公司在新加坡自貿區或保稅區倉庫,賣貨給新加坡內地客戶,處理關稅及營業稅的2種報關方式為何?在繳交CIT營利事業所得稅方面有什麼不同

答:
請參閱

IRAS e-Tax Guide – GST Guide for Free Trade Zones, Warehouses and Excise Factories
除非適用特殊計劃,否則商品及服務稅需在貨物進口到新加坡時繳納。
無論進口商是否已註冊 GST,均需繳納進口 GST。
如果貨物進口並儲存在自貿區、倉庫,進口商品及服務稅將暫停,直到這些貨物進入關稅區並隨後出售給國內客戶。
當從保稅區銷售給國內客戶時,銷售被視為進口關稅和 GST,需要繳納進口 GST。
如果外國公司在新加坡設有常設機構(定義為固定營業場所),則其應就歸屬於該常設機構的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是,如果外國公司在新加坡沒有常設機構,則僅需就來自新加坡的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例如對新加坡國內客戶的銷售。

問NR-SG-250:
外國公司從新加坡自貿區或保稅區,租用倉庫,存貨,再賣給新加坡內地的客戶,這樣會讓外國公司Non-PE變成PE而須要記帳並繳交CIT營利所得稅嗎?

答:
根據 BNA國家指南 2.2.4.
從新加坡保稅區的保稅倉庫租用倉庫並向新加坡的國內客戶銷售貨物可能會或可能不會導致外國公司被視為新加坡的常設機構 (PE),具體取決於具體情況。
如果外國公司在新加坡沒有任何僱員或代表,並且僅將保稅倉庫用作存儲設施,則不太可能被視為新加坡的常設機構。
在這種情況下,外國公司將僅就來自新加坡的收入(例如向國內客戶的銷售)繳納新加坡企業所得稅。
但是,如果外國公司在新加坡有員工或代表參與向國內客戶銷售商品,則可以將其視為新加坡的常設機構。
在這種情況下,外國公司將需要為其在新加坡的常設機構應佔的利潤記賬並繳納所得稅。

問NR-SG-310:
Amazon及其他電商B2C,新加坡政府規定進口時由自然人申報關稅及營業稅,後來如何處理呢?

答:
對於電子商務B2C交易,包括在亞馬遜上進行的交易,新加坡政府要求個人消費者在將商品進口到新加坡時申報關稅和增值稅。
實際上,亞馬遜可能會在購買時提供估計或預先計算的關稅和增值稅金額。
當貨物到達新加坡時,個人消費者負責申報貨物並支付可能適用的任何關稅和增值稅。
這可以通過新加坡海關的在線平台或在指定的海關辦公室或檢查站完成。
有關更多信息,請參閱 Buying over the Internethttps://aws.amazon.com/tax-help/singap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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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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