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與其它國家的租稅協定

新加坡與其它國家的租稅協定

新加坡已與 94 個國家簽署了雙重徵稅協定 (DTA)。
新加坡與其他國家之間的稅收協定規定了對兩個司法管轄區之間跨境經濟活動產生的不同類型收入的徵稅權。
與新加坡的條約夥伴在從新加坡獲得收入時,可以享受 DTA 的好處。
要申請該福利,他們必須通過向 IRAS 提交一份完整的非居民居住證明,來證明條約合作夥伴的稅務居民,該證明必須由其居住國的稅務機關證明。

請參閱中國部分和台灣部分。

Email:sin4ww@evershinecpa.com

聯絡人:蘇 玉 燕 副總經理
skype: rachelsu8
wechat: r0928486835

我們制定了以下條約申請的判斷標準:

場景:
如果您不是新加坡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新加坡有 DTA,如果您沒有 PE(常設機構),請前往A 部分。
如果您不是新加坡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新加坡有 DTA,如果您是 PE(永久機構),請前往 B 部分。
如果您不是新加坡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新加坡沒有 DTA,請前往C部分。

各國DTA零扣繳稅率豁免申請服務

A 部分:

場景:
如果您不是新加坡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新加坡有 DTA,並且如果您沒有 PE(常設機構),則它將被視為“非新加坡國內來源收入”。
這意味著新加坡將徵收零稅。
但是,您仍然需要向新加坡稅務局發送零稅申請才能獲得批准。
我們將通過以下問答讓您了解。

DTA-Q-10:
新加坡的哪些外國法律居民公司可以依DTA申請沒有常設機構(PE)下零稅率?

DTA-A-10:
新加坡已與以下 94 個國家簽署了 DTA:

Albania Gabon Lithuania San Marino
Australia Georgia Luxembourg Saudi Arabia
Austria Germany Malaysia Serbia
Armenia Ghana Malta Seychelles
Bahrain Greece Mauritius Slovak Republic
Bangladesh Guernsey Mexico Slovenia
Barbados Hungary Mongolia South Africa
Belgium India Morocco Spain
Brazil Indonesia Myanmar Sri Lanka
Brunei Ireland Netherlands Sweden
Bulgaria Isle of Man New Zealand Switzerland
Cambodia Israel Nigeria Taiwan
Canada Italy Norway Thailand
China Japan Oman Tunisia
Cyprus Jersey Pakistan Turkey
Czech Republic Jordan Panama Turkmenistan
Denmark Kazakhstan Papua New Guinea Ukraine
Ecuador Kenya Philippines United Arab Emirates
Egypt Korea (Republic of) Poland United Kingdom
Estonia Kuwait Portugal Uruguay
Ethiopia Laos Qatar Uzbekistan
Fiji Latvia Romania Vietnam
Finland Libya Russian Federation
France Liechtenstein Rwanda

*已簽署但未批准的協議。

DTA-Q-20:
為什麼在DTA下該國外資沒有常設機構 (PE)之外資所得,可以享受零稅率?

DTA-A-20:
它遵循 DTA 條約第 5 條和第 7 條。條款定義外國實體是否在新加坡擁有常設機構。
第 7 條規定,如果沒有常設機構,非新加坡境內來源的收入將不在新加坡征稅。

DTA-Q-30:
哪些情況被視為沒有PE,外資在該國設立子公司會被視為外資的在該國的子公司嗎?

DTA-A-30:
根據 DTA 第 5 條第 7 項,新加坡的外商獨資子公司不會被視為 PE,因為它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
這意味著如果新加坡子公司,通過子公司與非新加坡母公司之間簽訂的服務合同,向非新加坡母公司支付服務費
作為投資者,非新加坡母公司可以申請零稅。
至於支付金額是否合理,將涉及新加坡稅務局的TP(Transfer Pricing)判斷。
請參閱新加坡轉讓定價網頁

DTA-Q-40:
外資在新加坡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可否適用沒有PE下的零稅率?

DTA-A-40:
根據 DTA 第 5 條第 2 項,如果外國公司在新加坡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則將被視為新加坡國內收入。
但根據DTA第5條第4項,如果辦事處僅從事籌備或輔助活動,則適用零稅率。

DTA-Q-50:
新加坡依DTA沒有PE下零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DTA-A-50:
必須從 IRAS 獲得免稅批准。
如果滿足以下條件,IRAS 將給予免稅:

  1. 來自外國司法管轄區的收入至少需繳納 15% 的公司稅。
  2. 公司已在外國管轄區納稅,這可能與標題稅不同;和
  3. IRAS 認為給予免稅將有利於新加坡的稅務居民。

以下是所需文件:
*無PE聲明信
*受益所有人居住國主管當局簽發的居住證明 (COR)(已證明且為英文)
*如果索賠是針對當前日曆年的某個時期,則在下一年的 3 月 31 日之前將文件提交給 IRAS。
詳情請參閱以下網站:-
https://www.iras.gov.sg/irashome/Other-Taxes/Withholding-tax/Filing-and-Paying-Withholding-Tax/When-to-File-and-Pay-Withholding-Tax/Claiming-Relief/Exemption-under-the-Avoidance-of-Double-Taxation-Agreement/

B 部分:

場景:
如果您不是新加坡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新加坡有 DTA,並且您擁有 PE(常設機構),則您的收入將被視為新加坡國內來源的收入
至於徵收稅率,請注意:
如果新加坡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 DTA 稅率;如果新加坡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新加坡稅率。
我們將通過以下問答讓您了解.

DTA-Q-60:
被視為新加坡來源所得的判定要素?

DTA-A-60:

  1. 在新加坡進行的任何貿易或業務,貿易或業務的收益或利潤應被視為源自新加坡。
  2. 由居住在新加坡的人直接或間接承擔的利息、佣金、費用,但在新加坡境外開展的任何業務除外。或貸款所提供的資金被帶入或在新加坡使用而產生的利息收入。
  3. 由居住在新加坡的人直接或間接承擔的特許權使用費。
DTA-Q-70:
DTA第五條及第七條優先於新加坡來源所得的判定要素?

DTA-A-70:
在適用DTA時,如果新加坡國內稅法與DTA第5條的PE定義不同,則以DTA下的定義為準。
在適用 DTA 時,如果外國公司被定義為在新加坡沒有 PE(常設機構),則將被視為非新加坡國內來源的收入,如果業務利潤與此問題相關,則 DTA 第 7 條的條款可以相應地適用零稅率。
在這種情況下,請參閱 A 部分。

DTA-Q-80:
當非新加坡稅務居民有新加坡來源所得,不考慮DTA 情況下,新加坡稅法扣繳稅率多少?

DTA-A-80:
當非居民公司從新加坡來源獲得特定性質的收入以在新加坡提供服務或完成工作時,一個人必須預扣稅款並支付給新加坡稅務局 (IRAS)。

國內法規定的預扣稅率為:
營業利潤 – 17%
股息 – 0%
利息(貨款)– 15%
特許權使用費 – 10%
技術服務 – 17%
專業服務 – 15%

DTA-Q-90:
如果 DTA 稅率高於新加坡的稅率,適用哪個稅率?

DTA-A-90
至於徵收稅率,請注意:
如果新加坡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 DTA 稅率;如果新加坡稅率 < DTA 稅率,則採用新加坡稅率。

DTA-Q-A0:
當非新加坡稅務居民有新加坡來源所得,依DTA優惠稅率申請的程序為何?

DTA-A-A0:
必須從 IRAS 獲得免稅批准。
*受益所有人居住國主管當局簽發的居住證明 (COR)(已證明且為英文)
*如果索賠是針對當前日曆年的某個時期,則在下一年的 3 月 31 日之前將文件提交給 IRAS。
詳情請參閱以下網站:-

https://www.iras.gov.sg/irashome/Other-Taxes/Withholding-tax/Filing-and-Paying-Withholding-Tax/When-to-File-and-Pay-Withholding-Tax/Claiming-Relief/Exemption-under-the-Avoidance-of-Double-Taxation-Agreement/

C 部分:

DTA-Q-B0:
作為投資者,如果您所在的国家没有與新加坡簽定DTA,那麼當您有新加坡相關收入時,您的稅率是多少?

DTA-A-B0:
如果您不是新加坡法律居民,並且您的居住國與新加坡沒有 DTA,
無論您有PE或沒有PE,各種收入將根據新加坡國內來源的收入征稅。
此外,它將按新加坡税率征收。
國內法規定的預扣稅率為:
營業利潤 – 17%
股息 – 0%
利息(貨款)– 15%
特許權使用費 – 10%
技術服務 – 17%
專業服務 – 15%

各國DTA零扣繳稅率豁免申請服務

**請注意下列事項:
以上內容為永輝研發及教育中心 (簡稱:永輝RD)於2021年10月摘要。
隨著時間推移,法規會發生變化,不同情況會有不同的選擇。
在選擇選項之前,請與我們聯系或諮詢您信任的專業人士。
**徵求內容監督者
如您發現上述網頁內容,需要增添,更正或修改,請通知我們,如經採用將奉上薄酬USD50表達感謝。
而且您將在永輝RD 人才庫列名,有機會成為RD兼職及合作夥伴。
歡迎電郵: sin.tax.rd.tc@evershinecp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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