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一般食品進口新加坡:法規、申報流程與常見問答
前言
將餅乾、糖果、茶、咖啡、調味料、飲料或其他一般食品從海外輸入新加坡,企業須在出貨前確認產品分類、配方與來源條件,安排符合資格的進口商,並完成適用的英文標示、逐批進口申報及市場供應條件。
本頁以從外國進口至新加坡、供商業販售或營業使用的一般食品為對象,透過25則問答說明進口資格、成分審查、文件、邊境檢查及上市後管理。本文所稱「一般食品」是本頁的討論範圍,不表示所有品類都採相同執照或申請程序。
本頁不完整涵蓋HSA(衛生科學局)管理的健康產品/藥品、酒類、嬰幼兒配方及其他特殊用途食品的專門程序。肉、蛋、乳、水產及植物性食品,仍須按品類與來源確認額外條件;新食品及精密發酵產品只在本頁說明路徑判斷重點。
資料查核日期:2026年10月4日。
核心原則:一般加工食品通常不是每個品項都先申請獨立上市許可;但進口商登記/執照、產品本身合規,以及每批TradeNet進口許可/CCP,是三個不同層次,均須按適用規定完成。
主要法規與主管機關
| 法規或制度 | 主要管理事項 | 主要主管機關 |
|---|---|---|
| Sale of Food Act 1973與Food Regulations及當期修正 | 普通食品安全、成分、添加物、污染物、標示及相關食品業務 | Singapore Food Agency(SFA,新加坡食品局);營養標示及營養/健康宣稱事項由MOH(衛生部)/HPB(保健促進局)負責 |
| Food Safety and Security Act 2025(FSSA)已生效部分 | 新食品、基因改造食品、指定昆蟲等的事前核准與管制;其餘依分階段施行安排 | SFA |
| Wholesome Meat and Fish Act及其他品類的進口法規與許可條件 | 肉、魚、蛋、生鮮蔬果、米等的不同執照、來源及證書要求 | SFA |
| Customs Act、進出口管理及GST制度 | UEN、海關帳戶、TradeNet、HS分類、完稅價格、通關及GST | Singapore Customs;GST相關稅務由IRAS管理 |
| 植物衛生與瀕危物種進出口規定 | 適用植物檢疫、植物產品及CITES物種管制 | National Parks Board(NParks) |
| Resource Sustainability Act及BCRS相關規定 | 納管飲料容器的生產者責任、登記、標誌/條碼、押金及回收 | National Environment Agency(NEA)及依法授權的制度營運者 |
| 食品加工、分裝、冷庫及零售場所制度 | 實際在新加坡進行的製造、倉儲與供應活動 | SFA;按場所及活動確認 |
新法與舊法須按生效範圍併讀。 FSSA並非在通過後立即一次取代所有舊制度;SFA公布的首階段施行日期為2025年11月28日。本文依目前官方進口程序、已生效規定及公告整理,不將未生效措施視為已生效義務。
官方資料:S01、S04、S07、S08、S18、S21、S22、S26、S30、S31。
2026年制度日期提醒
| 日期 | 本頁採用的處理 |
|---|---|
| 2026年1月30日 | 包裝食品標示修正已生效;須核對批次識別、必要安全使用指示及其他修正,見Q16 |
| 2026年10月1日 | BCRS一般過渡期已結束;納管新進口飲料須依現行要求安排,個別庫存或出口等例外另判斷,見Q14 |
| 2026年10月3日公布更新 | HPB將鹽、醬料、調味料、速食麵及食用油的Nutri-Grade擴大時程改為2028年;既有飲料制度仍適用,見Q17 |
進口資格與基本流程
Q01 外國一般食品進口新加坡,通常需要完成哪些程序?
答: 建議依六個階段安排,而不是先出貨、抵港後才確認食品資格。
- 確認產品及進口主體: 判斷一般加工食品、肉魚、蛋、蔬果或特殊食品的分類,安排符合資格的新加坡進口商。
- 完成業者資格: 辦理ACRA登記、海關帳戶啟用,以及適用的SFA進口商登記或執照。
- 審查配方與來源: 核對添加物、安全規格、製造廠、來源國及特殊准入條件。
- 備齊文件與標示: 準備英文標籤、適用證書、檢驗及運輸資料;飲料另查Nutri-Grade及BCRS。
- 逐批申報及通關: 透過TradeNet取得進口許可/Cargo Clearance Permit(CCP),履行檢查及附加條件。
- 確認可售並持續管理: 完成必要放行、標示及保存安排,再供應市場,保留批號與流向紀錄。
實務建議:先核對配方、產品分類及來源資格,再下單量產及安排商業出貨。
Q02 外國公司一定要先在新加坡設立子公司嗎?公司設立後就能直接進口嗎?
答: 自設新加坡子公司不是唯一安排,也可以由已符合資格的新加坡進口商進口,再依合約安排經銷或銷售。重要的是誰實際承擔進口申報、標示、食品安全及回收責任,而不是只看品牌持有人在哪一國。
自行建立進口業務時,SFA要求申請主體在ACRA(會計與企業管制局)登記,取得UEN(企業唯一識別碼)並啟用海關帳戶,再完成對應的SFA登記或執照。透過GoBusiness申請及授權申報時,應備妥所需的企業使用者權限及付款安排。取得公司登記不等於取得食品進口資格。
委任報關代理人(Declaring Agent)代辦TradeNet,不會自動取代進口商應有的SFA資格。若另在當地加工、拆開原包裝分裝、經營餐飲或存放冷藏肉魚,還須按實際活動確認場所執照;普通非肉非魚倉儲不能直接套用肉魚冷庫規則。
Q03 所有一般食品都必須先取得新加坡政府核發的產品許可證嗎?
答: 並非所有普通食品都需要逐項取得獨立的上市許可。對符合規定的一般加工食品,主要是進口商完成登記、產品符合安全與標示要求、每批取得進口許可。這三個層次不能混為一談。
例如餅乾、糖果或一般調味料,通常先確認是否適用「Registration to Import Processed Food Products and Food Appliances」。肉及魚類、生鮮蔬果、帶殼蛋有不同執照;加工蛋雖使用加工食品進口商登記,仍有來源及證明要求。米另有進口及批發執照制度,不能因為是日常食品就忽略。
新食品、基因改造食品、新添加物及特定高風險品類另有事前審查或准入條件。FSSA採分階段施行;新食品及基因改造食品須確認是否受到有效事前核准涵蓋,不能把一般加工食品登記當作產品安全核准。
成分合法性與食品安全
Q04 開始成分審查前,應向國外製造商取得哪些資料?
答: 建議先建立每項產品的技術主檔,包括完整配方及比例、複合原料展開、添加物名稱/功能/含量、製造流程、殺菌條件、產品規格、保存期限、製造廠與來源國、包材資料及現有標籤;檢驗報告應能對應實際產品或批次。
植物原料應交代學名、使用部位及萃取方式;動物成分應確認物種與來源;發酵成分應說明菌株、製程、是否經基因改造及最終產品的組成。只提供商品名稱、型錄或「專利配方」字樣,通常不足以進行法規判斷。
以上是專案預審資料清單,不是宣稱每一項都是每批TradeNet申報的固定法定附件。正式附件依品類、來源、SFA要求及其他許可條件決定;商業機密可先約定保密及資料存取安排。
Q05 產品含有受到限制的原料,是否一定不能進口?
答: 應區分「禁止或不適用一般食品路徑」、「符合條件即可使用」及「尚須評估或核准」三種情形。
已准用添加物仍有食品類別、用途、含量及規格限制;天然草本或中藥材也不能因為在其他市場常見,就認定可作普通食品。產品的藥用性質、宣稱、食用型態與劑量安排,可能使其須按HSA的健康產品或藥品制度重新分類。
不同處理方式可能改變結論。 例如供直接飲用的生乳不得進口,不能把可進口的經適當熱處理乳品條件套用到生乳。含新型萃取物、菌株或新製程成分者,則須先判定是否需要新食品或添加物審查;不能只憑國外自由銷售證明放行。
Q06 在新加坡的某份原料清單查不到成分,是否就代表禁止或允許?
答: 兩種結論都不能直接成立。先確認查的是已評估普通食品原料、常用中藥材、准用添加物,還是新食品核准資料;各份清單的法律功能不同。
SFA提供已評估食品原料紀錄及常用中藥材工具;查無資料時可向SFA詢問。添加物則須確認其准用依據及條件,不能拿普通原料的食用歷史代替添加物許可。對可能屬於新食品的成分,亦須查核是否已有涵蓋其製程及用途的核准。
實務建議: 先統一英文名稱、學名、成分身分及製程,排除同義詞或複合原料造成的誤判;仍不明確時,整理安全資料及預定用途向主管機關諮詢,不以「沒有查到禁止」作為進口結論。
Q07 新型食品原料、精密發酵或基因改造來源成分,應如何處理?
答: 先確認成分是普通食品原料、新食品、食品添加物或基因改造食品,再找對審查路徑。SFA的新食品制度涉及是否有至少20年的顯著安全食用歷史,以及製程等因素;不能只看最後產品的商品名稱。
依法須事前核准的新食品及基因改造食品,必須在有效的SFA核准範圍內,才可在新加坡供應或進行相關供應活動。既有核准不是對同名成分的無條件通行證;製造方法、組成、用途及重大變更都應重新核對。
精密發酵不等於一律免審或一律走同一程序。 2026年1月的SFA添加物指引另說明精密發酵新添加物的安全資料及准用要求。應提供生產菌株、基因改造情況、純化製程及殘留資訊;不能只因成品不含活菌,就自行排除所有事前評估。
Q08 國外准用的食品添加物,是否可以直接在新加坡使用?
答: 不能直接沿用。須核對Food Regulations的准用物質、食品類別、技術功能、限量及身分/純度規格。E-number、INS號碼及國外核准,可協助辨識與提供佐證,但不是新加坡准用的替代證明。
有些添加物按明定最高量使用,有些在對應規則下按良好製造規範(GMP)使用。GMP不等於不限量,而是限制在達成必要技術效果的最低合理用量,且仍須遵守個別食品標準。
加工助劑、複方添加物、香料載體及營養添加成分,也應納入配方查核;標示例外與使用合法性須分開判斷。新添加物或既有添加物的新用途,可能需要另行提出安全性或用途擴充資料。
Q09 新加坡農藥殘留是否一律採「零容許」?
答: 不是。應先查新加坡Food Regulations及第九附表等所訂的農藥/食品最大殘留限量(MRL)。SFA官方另指向Codex的MRL,供新加坡法規未訂相應限量時查核。
必須對上農藥名稱、殘留物定義、食品種類及可食部位,而不是只找到同一農藥的某個數字就套用。加工、乾燥或濃縮食品,亦應確認真正適用的品項及處理方式。
如果本國規定及相應Codex標準都找不到可適用的限量,不能自行假設不限量、任意使用其他國家限量,或把0.01 ppm當作通用容許值;應先向SFA確認該產品的處理及檢驗判準。
Q10 肉、乳、蛋或水產食品的動物用藥殘留,應如何判斷?
答: 應依藥物、指標性殘留物、動物種類、食用組織及食品類別逐項判斷。Food Regulations對抗菌物質及獸藥分別設有規則,不能照搬農藥的查核邏輯。
SFA所連結的第32、33條及第十八附表資料,要求對應獸藥、動物組織及最高殘留量;抗菌物質原則不得有可檢出殘留,符合第33條等法定例外者另依其條件判斷。複合食品中含動物組織者,不能只靠把肉或乳成分稀釋,就推定原有殘留問題已消失。
COA還須確認檢測方法及檢出/定量極限是否足以判斷合規。殘留合格不會取代來源國、製造廠准入及必要衛生證書;出貨前應使用當期法規核對官方彙整表的後續修正。
Q11 有一份COA或國外檢驗合格報告,是否足以證明可以進口?
答: 不足以。COA只證明所載樣品在特定項目及方法下的結果,不能單獨證明配方合法、來源符合要求、標示正確或已完成進口許可。
建議按產品建立適用檢驗項目表,核對批號、採樣、檢測方法、檢出/定量極限、判定標準及實驗室資格。依品類可能涉及微生物、重金屬、黴菌毒素、海洋生物毒素、農藥或獸藥,但不是每個產品都用同一套檢驗套餐。
SFA仍可抽樣或要求進一步資料;外國報告是否足以滿足特定申報條件,須依該條件判斷。實務建議:先確定新加坡要求的項目與證明形式,再送驗,避免拿到無法使用的報告。
來源、保存及包裝要求
Q12 來源國及國外製造廠,是否會影響食品進口新加坡?
答: 會,而且不同品類差異很大。普通加工食品與肉品、蛋品、特定水產品或乳品,不適用完全相同的來源管理。
肉品、帶殼蛋及加工蛋等應按SFA要求確認認可來源及工廠/農場,並備妥適用證書。魚及魚製品則須區分高風險品類、特殊來源限制及CITES,不是所有魚類都一律需要同一種工廠認證或衛生證明。
一般加工食品仍應確認製造來源受當地主管機關管理及符合SFA適用條件。某些乳品、包裝飲用水等另有文件要求;馬來西亞特定食品還可能涉及Enhanced Regulated Source Programme,不能將其擴大成「所有外國加工食品都須同樣註冊」。
實務建議: 更換工廠、原料來源或生產國時重新查核,並在每次出貨前確認是否有疫病或食品安全引發的暫停進口公告。
Q13 常溫、冷藏及冷凍食品,進口安排有哪些差異?
答: 三者均須遵守適用的商業進口程序;冷藏或冷凍食品還須將運輸、待驗、倉儲及配送的溫控納入規劃。保存溫度及有效期限應依產品標準、經驗證的規格及標示要求,不宜一個溫度套用所有食品。
SFA對肉及水產品冷庫設有場所執照;非肉非魚食品倉庫,包括部分冷藏蔬果、乳品及常溫乾貨倉儲,官方分類表目前表述為鼓勵登記,以利追溯。若在倉庫拆開主要包裝分裝或加工,須另查食品加工場所執照,不能只按倉儲處理。
實務建議: 首批出貨前安排可供查驗的存放位置、溫度紀錄、異常隔離及備援冷鏈,把可能的hold and test時間納入剩餘保存期限評估;冷凍不會自動免除微生物、成分及證書要求。
Q14 食品包裝材料也需要審查嗎?飲料容器還有哪些額外要求?
答: 需要。直接接觸食品的袋、瓶、內塗層、瓶蓋及其他接觸材料,須適合其食品與使用條件,不能釋出危害安全的物質。建議取得材質、接觸溫度/時間及適用性佐證;國外包材證明不會自動代替新加坡合規確認。
飲料另有環境法規要求。 BCRS自2026年4月1日啟動,主要涵蓋150毫升至3公升的預包裝塑膠及金屬飲料容器,涉及生產者/進口商參與、產品登記、押金標誌、條碼及每容器S$0.10可退押金。
截至本頁日期,一般過渡期已於2026年9月30日結束。 10月1日起,新進口的納管飲料須按規定完成BCRS標誌及條碼,不能繼續援用一般過渡期;部分小型零售商既有庫存及非營利機構另有附條件處理,不是進口商的新貨豁免。出口或特定離境供應等例外,須符合NEA條件並保存紀錄。
BCRS屬回收與生產者責任制度,不是食品安全核准,也不是進口關稅。
Q15 每一種進口食品都需要自由銷售證明或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嗎?
答: 不能一概而論。SFA的進口商資格、逐批許可、來源受管制證明、自由銷售證明及官方衛生證書,各自證明不同事項。
肉品、蛋品及指定高風險水產品等,依其條件須隨批提供輸出國主管機關核發的衛生證明。部分乳品等另依來源地風險、產品及熱處理方式,要求一次性來源資料、逐批證書或其他附件。
一般COA、商會文件或自由銷售證明,不能自動替代SFA指定格式及內容的官方證書。實務建議:先查品類與來源條件,再列文件清單;不要一開始把所有證書都當作所有一般食品的必備文件,也不要認為「非肉品」就一律無須證書。
英文標示、營養資訊與廣告宣稱
Q16 進口食品的英文標籤通常須包含哪些內容?2026年有哪些新要求?
答: 在新加坡販售的預包裝食品,應有符合規定且清楚可讀的英文必要資訊;可另加其他語言,但不能取代或牴觸必要英文內容。一般應核對下列事項,法定豁免及特殊品類另判斷。
| 標示事項 | 核對重點 |
|---|---|
| 食品名稱或真實描述 | 不只寫品牌、商標或使人誤認的名稱 |
| 成分及添加物 | 按適用順序及命名規則揭露,複合原料與過敏物質一併處理 |
| 淨含量 | 使用適用的重量、容量及必要的瀝乾重量 |
| 新加坡責任業者名稱、地址 | 清楚標示本地進口商、經銷商或代理商等相應身分 |
| 原產國 | 不把新加坡品牌、轉運地或單純貼標當成新加坡製造 |
| 生產批次識別 | 2026年1月30日起新增的一般要求;須能追溯生產廠與批次,特定豁免除外 |
| 使用或處理指示 | 錯誤使用/處理可能使食品不安全或不適用時須標示,不是每項食品都要印食譜 |
| 日期、營養及警語等 | 依食品種類、相關宣稱及特別規定另行確認,不是所有食品都套同一規則 |
過敏物質須依新加坡分類。 包括含麩質穀類、甲殼類、蛋、魚及相關製品(官方指南亦涵蓋指定軟體貝類)、花生與大豆、乳及乳製品(含乳糖)、樹堅果,以及總量達10 mg/kg的亞硫酸鹽(以二氧化硫計)。不能直接移用其他市場的過敏原名單。
營養標示不是所有普通包裝食品一律必備,但食用油脂、特殊用途食品、作營養/准用健康宣稱的食品,以及適用Nutri-Grade的飲料等有相應要求。Nutri-Grade飲料須提供營養資訊,C或D級須按規定顯示標誌;A/B級標誌可自願使用不代表所有營養資料也可省略。
可以依規定使用牢固的英文補貼標籤,但不得遮蔽其他必要資訊或竄改原有效日期。2026年1月30日標示修正已生效,不能繼續把新增批次及安全使用資訊當作尚在準備中的建議。
Q17 國外包裝、網站或社群的健康功效宣稱,可以直接翻譯使用嗎?
答: 不能直接沿用。產品標籤、外文原包裝、電商頁面與廣告都應審查,不應以治療疾病、誤導性品質或無依據的效果宣稱來推銷普通食品。
營養含量、比較及健康宣稱,須核對新加坡准用條件和相應營養資訊;相關營養標示及營養/健康宣稱事項由MOH/HPB負責。使用「organic」「gluten-free」等文字,也須符合對應規定,不能只因海外包裝有印就直接照用。
對Nutri-Grade D級飲料,原則禁止跨媒體廣告;綜合零售商店內特定預包裝飲料銷售點廣告等有條件例外,不能把例外擴大成全面可投放網路或社群廣告。



